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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

2020-04-02 54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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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7月12日由财政部颁布。
法律依据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第三条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中央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第五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第六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第七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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