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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二叔有公司,请问个人合伙人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2024-06-15 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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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合伙企业以其合伙人为纳税主体,对于存在多层合伙架构的,适用穿透规则,其最终投资人为纳税义务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财税200091号及国税函200184号是在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背景下制定的,当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合伙人,故当时针对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政策都是规定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然而,2006年新的《合伙企业法》出台后,合伙人便不再只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还有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法人。虽然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原则上不属于法人合伙人直接对外投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并入当年度所得总额办理纳税申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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