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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还款法院会怎么处理

2022-03-29 294人已浏览
  • 潘炯律师

    潘炯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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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无力还款法院怎么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一种是暂时的无力偿还。还有一种极端的情况是永久的无力偿还,只能拿债务人的现有财产来清偿债务,经过法院的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 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1、暂时无力偿还; 2、永久或长期无力偿还。 永久无力偿还是指已经完全不能负担起债务的偿还,完全没有还款的能力,例如企业破产、所有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等情形。 债务人长期不还债处理如下: 1、注意催讨。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讨,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 2、及时起诉。借贷双方权利受侵害的,被侵害者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的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 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在发生欠款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帮助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时间要求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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