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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的广告都是对特定人群的要约吗

2021-02-26 7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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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干广告的性质,一般认为它不具有要约的特征,只能称它为要约邀请。 但各国法律也都承认,在特定情况下,广告也可构成要约。 广告能否构成要约,需要对广告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广告构成要约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广告具体表明合同内容,其目的是为了唤起对方响应而成立合同,而不是唤起广告受众对广告主提出要约,不是仅仅为了商业上一的宣传。 第二,广告清楚地表明成立合同关系不需要再进一步地磋商,讨价还价,即广告主明确表示受广告的约束。 即广告写明见到广告后只需作出某种行为,不必向广告主另作承诺意思表示,这个广告就构成要约。 对广告条件完全接受的人应当认定其与广告主发生合同关系。 不过,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 广告明确明此广告为“要约”,这个广告也被视为要约。 一般而言,要约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而广告,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 这是广告构成要约时,与一般要约的重要区别。 由于广告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广告受众(收到广告或广告信息的人)都可以作为受要约人进行承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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