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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非正常申请的后果

2023-05-11 22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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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非正常专利申请后果如下: 1、不予费用减缴。申请人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2、通报批评,纳入信用平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申请数量不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4、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5、刑事责任,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专利的条件如下: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综上所述,非正常专利申请后果是足见非正常专利申请后患无穷,反观当前市场范围内,有许多非正规机构甚至个人商贩非法开展专利代写代报,对于企业和有专利需求的个人来说,都应重视合作机构的资质审核,选择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资质的机构进行合作,避免专利在申请过程中费时费力不成功,甚至受到处罚的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四条 对于被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视情节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 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申请人,自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起五年内对其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第五条 对于存在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采取自律措施,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查处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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