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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婚准备的钻戒,分手了能要回来吗?

2024-04-29 1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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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收回结婚钻石戒指请求的案例,通常情况下都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因为钻戒系男方向女方赠送之物,赠与行为即已成形,财产权的转移亦已落实,便不可再行撤销。钻戒在男女婚后仅供女性个人使用,且购买之际即专意赠予佳人,故应视为“一方专用的日常生活用品”,并不包含于夫妻共有财产之内,乃归属女性个人全权拥有。此举既符合夫妻在选购婚戒之时所怀有的倾向,又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及其相关注释中所规定的原则——一方专属的日常生活用品具有专属性,例如个人的衣物、帽子、鞋子等,皆应被视作夫妻独特财产。在处置离婚资产分割过程中,一般都会将个人专属的生活用品视作个人财产进行处理。 若此类物品价值过高,甚至存在投资或其他非消费目的,则不应划入个人财产范畴。倘若钻戒系构成彩礼的一部分,在离婚诉讼中男方主张予以返还的情况下,只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形: (1)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真正共同生活者; (2)男方在婚前给予彩礼,以至于后来严重陷入经济困境者。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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