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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高利贷怎么分配

2020-08-11 8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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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依据我国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就是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高利贷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如下几种: 1、借贷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就构成高利贷。 2、计算复利是一种高利贷常见表现形式,不过并非所有计算复利的都属于高利贷,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分为两种: (1)当其利率小于或等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时,不属于高利贷; (2)当其利率大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时,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3、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出借人等于减少了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变相地提高了利率,所以在借款时将利息先行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4、以他人资金转手高利出借。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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