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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单算不算欠条

2021-12-25 45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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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结算单不算欠条,具体如下: 1、清单不能代替欠条,清单只能说明以前的所有都以经结算清楚,至于是不是已经给过钱了不能证明; 2、就一张单独的收货单而言,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是很不规范的。 如果起诉,结算单可以作为弥补措施,具体表现如下: 1、许多收货单结合起来看,可以得到双方认可的交易习惯; 2、收货单,结合没写欠款数额的收据来看,从时间日期上吻合,形成一个关于欠款的事实; 3、如果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结算单,则可以使用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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