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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被法院撤销了,原行政行为还有用吗

2024-05-23 1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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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尽管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主动撤销了原有的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该行为在事实上已然不再存在,然而由于该行为在撤销之前已经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效果,如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国家赔偿责任等,在此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机构若能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并最终确认其违法性,无疑将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为有效的保护。 作为公民,我们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权利,当申请人未选择撤回其复议请求,而是坚决主张复议时,行政复议机构的持续审理便成为了对申请人救济权的有力保障。最后,行政复议机构的持续审理也有助于揭示出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其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这无疑将更加充分地发挥行政复议作为一项层级监督机制所应具备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n(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n(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n(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n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n2.适用依据错误的;\n3.违反法定程序的;\n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n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n(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n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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