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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一般不愿意立案的原因?

2021-11-09 9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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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派出所不立案的原因有: 1、不属于当地派出所管辖; 2、不属于刑事案件; 第一类不属于当地公安管辖的,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逐级申请复议直到找其共同的上级。 第二类公安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拿着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安拒绝出具的我们要说明情况向本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这个一般没用,可以直接跳过。 再不立案的,向本级公安的上一级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也不立案的,向人民检察院举报,如有哪个公安不予立案通知书,就去找哪一级检察院,没有不予立案通知书,去本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立案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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