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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办理治安案件一般是三十日内结案,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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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办理治安案件一般是三十日内结案,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对于刑事案件,警方经调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剧情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特赦免刑罚;嫌疑人死亡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受害者无权撤回案件,可以调解附带民事部分;对自诉的刑事案件,自诉人可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诉。
派出所立案刑事案件后,将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撤回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经调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诉讼期限的;(四)经赦免处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调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终止相关犯罪嫌疑人的调查,继续调查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的刑事案件撤销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则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对于进入司法公诉程序的刑事案件,受害者或控告人不得提出撤销诉讼。对民事责任部分,双方通过调解达成谅解的,可视为量刑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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