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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法律对可撤销和可变更合同如何处理的规定

2024-07-11 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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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可撤销和可变更合同可以通过申请撤销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行为。显失公平,是当事人一方处于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身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行为。当事人一方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但是,与违法合同以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合同不同,这种合同受害者只是受欺诈、受胁迫或被乘人之危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受害方可以有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利,即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而使合同无效,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也还可以保持合同有效。 二、可撤销和可变更合同在一年内可撤销和更改对于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以后不能再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对于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产生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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