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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够向法院索要开庭时的录音录像吗

2021-11-24 41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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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可以向法院索要开庭时的录音录像。 开庭后,即是审判过程,可以申请录音或者录像,但是未经法庭允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等行为,法院可以暂扣此类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权的行使归根到底体现在对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案件的审理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做出判决和裁定等阶段。 庭审笔录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反映法庭审判活动全部真实情况的记录,包括双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在法庭上陈述的内容及其他活动状况。法院的庭审笔录反映的是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开庭时的重点是将法庭审判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
法律依据
《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巡回审判等不在审判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可以不录音录像。
第三条  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 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 庭审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相同。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于毁损庭审录音录像或者篡改其内容的,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因设备、技术等原因导致庭审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或者不存在的,负责录制的人员应当做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者庭长审核签字后附卷;内容不完整的庭审录音录像仍应存储并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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