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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中劳动关系怎么办

2024-04-27 1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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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供给劳务者遭受损失的负担责任,是在个体间构建劳务关系的基础之上,若执行劳务的一方在劳务活动过程中产生自我伤害,在劳务供应方要求劳务接收方对其所受损失进行赔偿时,应按照双方各自的过失程度来分配及承受相应的民事责任。此种责任与供应劳务者造成损失的负担责任不尽相同,前一责任主要关注和解决的是雇佣关系内部的雇主与雇员之间,也就是劳务供应者与劳务接收者之间的损失负担问题;而后一责任则更多地涉及到劳务接收者与处于雇佣关系之外的任何第三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在对这两种类型的责任进行判别和归属原则上,前一种情况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而后一种情况则需要参考并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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