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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款要交税吗

2024-04-15 12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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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表明,此类款项属于由房屋征收机构根据国家统一制定并发布的政策法规所给予的专项补贴,在实施拆迁工程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增值额及土地所有权权属并未产生变化,因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款项应当被视为免税范畴。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款中的规定,以下各类个人所得皆可享受免税待遇: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单位以及境外组织、国际组织授予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内的各类奖项; 2.国债投资收益以及国家发行的各类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 3.依据国家统一政策规定获得的各种形式的补贴、津贴; 4.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福利费用、抚恤金、救济金; 5.因保险事故而获得的赔偿款项; 6.军人在服役期间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发放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与的国际公约、签署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n(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n(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n(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n(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n(五)保险赔款;\n(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n(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n(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n(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n(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n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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