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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2021-12-23 30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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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为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具体如下: 1、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三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等,不适用本办法; 2、省部级评比达标表彰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3、 主办单位应当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存在不宜公开等事项可以按照规定不予公示; 4、各地区各部门对拟不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可以申请退出,并按照审批权限向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备案,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向社会公布;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将本地区省级以下退出和撤销项目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法律依据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主办单位应当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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