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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是否构成轻伤

2021-11-24 7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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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轻伤是指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种类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以下情形,可以鉴定为轻伤: 一、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二、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三、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四、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五、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六、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七、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八、脊髓挫裂伤。 九、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十、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十一、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十二、颅骨骨折。 十三、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十四、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十五、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十六、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十七、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十八、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十九、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二十、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二十一、其他轻度损伤。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2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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