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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非党员干部的处理

2020-06-01 3,32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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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批评教育类主要有批评教育、谈话提醒或谈话函询、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令赔礼道歉等。批评教育类处理方式一般对被处理人的职务、资格等没有实质性影响,不影响提升职务和评先评优。警示诫勉类主要有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警示诫勉类处理方式一般会对被追究单位和个人在形象、名誉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其中诫勉还会对提任职务产生一定的影响。组织处理类主要有调整岗位、调离原单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类处理方式一般对被处理人的提任职务和评先评优有一定的影响,在影响期内不得提升职务和参与评先评优。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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