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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新车上牌代办合作协议书

2024-06-21 10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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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只要机敏车需要上路行驶,在正式上牌前能够解决临时牌照,临时牌照使用时限通常限定15日内,最多能够领取三次临时号牌;如需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时间为30日内,其他限定最长不得超出90日有效时限临时牌照。其法律依据为《机敏车登记限定》第四十六条机敏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敏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敏车交通意外职责强制保险凭证; (三)隶属本限定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第 (四)项限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敏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敏车进口凭证; (四)隶属本限定第四十五条第 (二)项限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敏车来历证明,以及机敏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敏车进口凭证; (五)隶属本限定第四十五条第 (三)项限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敏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隶属本限定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第 (二)项限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出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隶属本限定第四十五条第 (三)项、第 (四)项限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出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因号牌制作的原由,不能在限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出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对具有本限定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第 (二)项限定情形之一,机敏车所有人需要屡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出三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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