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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股份转让合同范本

2024-06-15 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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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店面股份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股份转让事宜,于年月日订立,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事宜。 一、股份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地址:)股份中的百分之的股份以万元()转让给乙方(其中包含股份资产及房屋押金和店内存货),乙方同意按此价格的金额购买上述股份,参与共同合作经营。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当日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作为所转让股份的费用,附:甲方付收据一份交与乙方保留。 3、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共同出资万元(),作为的正常流动资金(附:甲方应出资万元(),乙方出资万元()。 二、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保或担保并免遭第三人追讨,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责任(合作细节) 1、甲乙双方作为的员工,必须正常工作,遵守店内的一切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和所有员工同等对待。 2、乙方作为(职务),享受正常待遇及福利及正常支出费用(附劳动合同书中一切条款,正常有效。) 3、盈亏分担,甲乙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按季度分享利润及分担的亏损。 4、合同签订之时,店内一切产品及设备作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之成本,以外成本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承担,公司宿舍住宿,一切保持不变,房间作为甲方福利,乙方不得有异议。 5、如公司发展扩大所需资金由甲乙双方共同按股份合同比例出资,乙方不得有异议。 6、甲、乙双方由于个人或态度与客人及社会人员产生矛矛盾造成店内任何损失,由本人负责全部损失。 四、时间 1、本合同有效时间为三年,从月日到止。 2、合约期满,乙方作为甲方合作考虑之优先对象,可以继续续约持股。 五、帐目 1、所有经营及支出帐目,对的所有股东公开,甲乙双方可以提前预约查询。 2、每季度分红时间为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甲乙双方共同理帐。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与甲方解除合同,如果乙方单方面强行解除合同,则不享受当季度分红,并按时间长短甲方付给乙方部分的 资金(如下:在合同第一年内,如乙方退出,甲方退还乙方总投入资金的百分之二十(20%),在合同第二年如乙方退出,甲方退还乙方总投入资金百分之四十(40%),在合同第三年如乙方退出,甲方退还乙方总投入资金的百分之六十(60%)。合约期满乙方可以选择续签合约或者凭收据合同拿回本金(本金为乙方签订合同的实际出资)(附:甲乙方签订的书面变更和解除合同书)。 2、合同期内甲乙双方的股份都不得出让,转包给第三人。 3、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阻止的外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无相互之责任。 4、当发生不可抗力之因素,本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无相互之责任。 七、争议解决 对于涉及到本合同以外的争议,双方本着互利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各股东同意,并由各方签字之时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甲、乙、及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限制规定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本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不同点处 股份转让也可以成为兼并的一种手段。它与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不同点在于: 1、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2、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股份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3、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股份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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