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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收养的形式要件指的是什么?

2024-06-13 2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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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1998年修改的《民法典》对收养的形式要件采一元的登记主义,具体规定是: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机前予以公告。此外,收养关系当事人可可订立收养协议,但收养协议并非必要程序;收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但收养公证也非必经程序。很明显,我国收养的形式要件采用了行政程序。我国香港地区采取的是收养申请与审批分离制,即负责收养的机关有两个,分别为社会福利署和地方法院,向社会福利署收养科申请收养,由法院进行审批。此外,还规定了6个月的试养期。可见,我国香港地区采用的是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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