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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是否属公司高管

2024-06-24 1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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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另行设立其他公司与其任职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属于《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行为,违反了董事、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董事、高管因此获得的收入应当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归还其任职的公司。虽然董事、高管另设公司从事同业经营的收入属于该另设公司所有,但可以根据董事、高管在该另设公司的持股比例并结合其他证据,酌定董事、高管在其另设公司同业经营中所获得的个人收益,并判令董事、高管将该收益归还其所任职的公司。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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