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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35条是怎样

2024-05-29 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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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财务顾问应进一步强化重组项目的内部控制,重组项目的内部控制应当纳入财务顾问公司整体层面的合规和内部控制体系。反馈意见回复报告、重组委意见回复报告等文件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举报信核查报告等均应履行内核程序。 (二)重组报告书、财务顾问报告等申报文件,反馈意见回复报告、重组委意见回复等文件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举报信核查报告等原则上应当由财务顾问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在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代表人签字时,应当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不得概括授权,而应针对具体项目环节履行授权程序,且被授权对象应当为内控、风控、投行等业务条线的公司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应当与签字文件一并提供。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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