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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
资产重组本身可能性就意味着巨大而直接的经济效益,可以改变原有企业的产权单一化、抽象化的弊端。通过产权多元化和具体化来落实企业的产权,这样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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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7日证监会发布定增新规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影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业内认为的史上最严借壳新规经过近三个月的征求意见和修订,正式稿终于发布了。总体来看,基本对征求意见稿里面的核心内容没有做任何修订,相反,对于一些征求意见稿没有细化的部分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认定,以便于业界执行相关规定。 1、明确了累计首次原则,但在正式稿中强调了不适用于创业板公司和金融创投行业,即60个月期限不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也不适用于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情况,这两类情况仍须按原口径累计。 2、坚持兜底条款,以应对更加复杂的规
对于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事,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资产并购重组即资产并购+重组, 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亏损主要是指公司收购其他企业股权或资产、兼并其他企业,或采取定向扩股合并其他企业。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简称重大资产重组)。1、资产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常称为收购公司prchasingcompany,acqiringcompany)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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