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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规定什么和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

2021-11-29 72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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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三条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 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禁毒宣传教育。 毒品一般是指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这里的药物一词是个广义的概念,主要指吸毒者滥用的鸦片、海洛因、冰毒等,还包括具有依赖性的天然植物、烟、酒和溶剂等,与医疗用药物是不同的概念。 青少年拒毒防毒要做到“九不”,具体如下: 1、不听人蛊惑,不受人引诱。对一些鼓吹吸毒有什么“好处”的话,要加以抵制,不可轻信,要学会看清花言巧语背后的诱饵,谨防上当; 2、不要与吸毒、贩毒者为伍。交友应慎重,尤其是明知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切不可哥们义气,交往成友。遇到亲友吸毒时,应劝其戒毒,劝说无效时应尽快离开他们,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3、不要接近吸毒场所。因为在吸毒场所停留,你已经不知不觉地在吸毒,多停留一分钟,染上毒瘾的危险性也就增加十分; 4、不要放任好奇心,也不要自信逞强。吸毒极易成瘾,如果以身试毒,一试便无力自拔,势必付出惨痛的代价; 5、不要接受与毒品有染的人送的香烟和饮品。这是因为毒品常常是掺和在香烟中的,接受了这种香烟往往是接受了毒品,而含海洛因的香烟三根就可以令你上瘾。另外,在娱乐场所,切不可接受陌生人送的饮料、水及药片,很多毒品是无色无味的; 6、不要因为遇到不顺心的事情而听信谣言,以为吸毒可以消愁解闷。要勇敢、坦然地面对失学、失业、失恋等人生挫折,绝不能用毒品麻醉自己; 7、不要有炫耀、爱慕虚荣的心理,以为有钱才吸得起毒。吸毒不仅是一种愚昧的可耻行为,而且是一种应受惩罚的违法行为; 8、不要盲目模仿吸毒者,也不要崇拜吸毒的“偶像”; 9、不要养成吸烟的坏习惯。须知青少年吸烟者最容易被毒贩俘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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