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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有关罚款的具体内容

2024-06-30 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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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表示,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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