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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没收的财物如何处置

2020-08-28 16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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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处罚中没收的财物,属于善意第三人或者受害人的,应当及时返还,对于没有受害人的财物,应当经合法程序进行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没有价值的物品或危险品由有关部门依法统一销毁。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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