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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没有“没收财产”的处罚方式,“没收财产”属于刑事处罚的方式。在行政处罚中,与没收财产相近似的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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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没有没收财产的处罚方式,“没收财产”属于刑事处罚,在行政处罚中,与没收财产相近似的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也就是说没收财产是属于附加刑的,但同时,没收财产也属于财产刑。 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包括: 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 第二,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了行政处罚没收的财物处理方式,要根据财物的不同性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1、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或者收缴、追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 2、罚款、没收或者收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款项和没收的保证金,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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