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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怎样规定的喃?

2024-06-16 26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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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证据的形式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没有影响;收集证据的主体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有一定影响,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对待;收集证据的程序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有较大影响,但总体上应当从宽;实体法的特别规定不应作为判断民事诉讼证据是否合法的标准。民事诉讼在证据合法性的解读上应当不同于刑事诉讼,总体上应当更加宽松、灵活。按照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合法性是证据属性的构成要件之一,证据只有具有了合法性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对于应当如何界定“合法性”的内涵却有争议。多数人认为,合法性指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的主体及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对证据合法性的内容的阐解,在三大诉讼法中是否应有所区别。一直以来,对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的解释都是套用刑事诉讼领域对该问题的理解,没有做出区别。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明确指出,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一规定似乎对民事证据的合法性做出了比刑事诉讼更为宽松的解释。在2002年7月,同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明确提出了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应当针对的内容是: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这一对证据合法性的解释与以往的学理解释又有不同之处,它将违法情形是否会对证据的效力产生影响作为判断合法性的标准之一。上述法律文件似乎在暗示我们,人们已经意识到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对证据的合法性应当作出不同的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n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n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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