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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判决中的“三读”什么意思?

2021-11-08 1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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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三读是西方国家议会立法和审议议案所经过的3个程序。 源于英国,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一读又称初读,即提议者宣读议案名称或要点后交有关委员会审查。二读是对委员会审查后的议案的内容和原则展开辩论,然后重交议会有关委员会研究和修正,下院再次辩论并提出修改意见。 三读是进行文字修改和正式表决。有的国家三读属于必经程序,有的国家只进行二读,但和三读无实质差别,都是对法案进行原则性的和逐条的审查。有的国家在一读后即将法案交付有关委员会审查,有的国家在二读后才提交委员会审查。
法律依据
《国际法院规约》
第三十一条  1、属于诉讼当事国国籍之法官,于法院受理该诉讼案件时,保有其参与之权; 2、法院受理案件,如法官中有属于一造当事国之国籍者,任何他造当事国得选派人为法官,参与该案。此项人员尤以就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所提之候选人中选充为宜; 3、法院受理案件,如当事国均无本国国籍法官时,各当事国均得依本条第二项之规定选派法官一人; 4、本条之规定于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九条之情形适用之。在此种情形下,院长应请分庭法官一人,或于必要时二人,让与属于关系当事国国籍之法官,如无各当事国国籍之法官或各该法官不能出席时,应让与各当事国特别选派之法官; 5、如数当事国具有同样利害关系时,在上列各规定适用范围内,只应作为一当事国。关于此点,如有疑义,由法院裁决之; 6、依本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四项规定所选派之法官,应适合本规约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及第二十四条规定之条件。各该法官参与案件之裁判时,与其同事立于完全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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