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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时遗嘱人应具备哪些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2024-06-27 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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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立遗嘱时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①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国外,遗嘱能力并不等于行为能力,可以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中国,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 ②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③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④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各国对遗嘱形式都有具体规定,如大陆法系诸国规定了4种形式: ①自书遗嘱,即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的遗嘱; ②公证遗嘱,即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才能生效; ③密封遗嘱,即遗嘱写好后,由被继承人亲自密封,交律师或其他合法保管人保管; ④代笔遗嘱,即被继承人授意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并给合法证明属实。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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