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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有何区别

2024-04-15 4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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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这两种刑期计算方式的基本原理存在差异:所谓的“先并后减”,即以犯罪人在之前所被处罚的刑罚和未曾裁判的罪行所应处的刑罚为依据来确定新的刑罚,在此过程中,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将会被计入到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中。而“先减后并”的方式,则是将犯罪人在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剩余刑期与新罪所应处的刑罚相加,以此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在此情况下,已经执行的刑期将不会再被纳入到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之内。 这两种计算方式所适用的对象也有所区别:“先并后减”的刑罚计算方法仅适用于在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有漏判之罪的情形;而“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则主要针对判决宣告之后又犯新罪的情况。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先减后并”的刑期计算方法相对于第70条所规定的“先并后减”的刑期计算方法而言,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对犯罪分子施加更为严厉的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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