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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减后并。是指判决生效之后又犯新罪,比如监狱里打人致人死亡。举例:甲犯盗窃判5年,执行3年后犯故意伤害判6年。“先减”先把执行过的两年去...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有什么区别: 1、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漏判之罪的情况,后者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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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原则: 第69条:限制加重总和刑期之下数刑最高刑之上决定, 第70先并后减, 71条先减后并 ⑴判决宣告前数罪:限制加重·吸收·并科(相加)。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不超过3年,拘役不超过1年,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不能超过25年。 例:甲犯有一个盗窃罪和一个抢劫罪,盗窃判处有期徒刑5年,抢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然后将总和刑期以下15年,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即10年以上,则甲应在10年到15年之间定罪量刑。 ⑵刑罚执行中数罪并罚:①“已执行的刑期”;②发现“漏罪”与犯“新罪”并罚在方法上的区别:减去“已经执行刑期”的次序不同:漏罪:先并后减;新罪:先减后并。 例:先并后减: 甲因抢劫被判10年有期徒刑,服刑到第4年时,被人举报其在服刑之前还有盗窃罪还未判决,甲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5年,则根据限制加重原则,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同时要减去已经执行的4年。 例: 先减后并: 甲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0年,在刑罚执行4年后,甲又打伤同监的犯人,被以故意伤害被判5年有期徒刑,则应先用10年减去已经执行的4年,6年与伤害的5年合并,在6年以上11年(6+5)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主要表现在: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先并后减”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处之刑罚及漏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减后并”的方法,则是以前罪尚未执行的残刑与新犯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不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两者所适用的对象不同:“先并后减”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漏判之罪的情况,“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情况。本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刑期计算方法,较之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刑期计算方法,在一定条件下,给予犯罪分子的惩罚更重。
先减后并,是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 先并后减,是用于在刑罚执行之前的漏罪处理的情况。 如: A在1999年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的2002年,在监狱内打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则他应该适用先减后并。则是原刑期5年,已经执行了3年,则剩余2年,再与3年并罚。则应是合并执行3-5年。 若A在1999年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的2002年发现其在1998年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则他应该适用先并后减。则是原刑期5年和3年数罪并罚,得到应合并执行5-8有期徒刑,再减去已经执行的3年,则应合并执行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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