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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2024-04-30 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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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未对合伙共同债务的具体界定做出明确规定,而《合伙企业法》则明文规定了由于合伙企业运营所引发的各种债务均归为合伙债务范畴。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关于“合伙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的条款,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应依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执行;若合伙合同对此无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应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协商方式予以确定;如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应按照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和承担;若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应由全体合伙人平等地进行分配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还规定,当合伙合同终止时,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清偿所有合伙债务之后仍有剩余的,应当依据上述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至于《合伙企业法》方面,第四十一条明确指出,合伙人个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同时,也不得替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n(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n(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n(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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