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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状

2024-06-18 1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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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汉族,1949年8月10日生,住本市。联系电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男,1980年8月30日生,汉族,驾驶员,住。联系电话:。原审被告:丁某,男1969年5月26日生,汉族,镇迅发建材经营部业主,住。上诉人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区人民法院(2024)民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简称原审判决),特向贵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审理,公正判决,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条件地接受调解结案。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的主体(被告)错误。其一,被上诉人原审诉被告陈某系苏C3298货车所有人,不符合事实。因为,购车买卖合同记载的买受人是陈小某,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所有人是镇迅发建材经营部,两份证据均证明苏C3298货车不是陈某所有。其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系苏C3298货车实际所有人缺乏依据。被上诉人诉说苏C3298货车2009年7月转让欧明贵是陈某签字,故法院依此认定陈仁系苏C3298货车实际所有人。苏C3298货车转让欧明贵是陈某签字不假,但这不能代表货车就是陈某所有。其原因是陈小某当时不在家,故委托陈某代为签字。陈某与陈小某系父子关系。在特殊情况下,儿子委托父亲在货车转让协议上签字,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由此认定转让的货车就是父亲的则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一般的情理和逻辑。其三,被上诉人没有提出受雇于陈某的书面协议。综上所述,上诉人不是货运雇佣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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