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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
如果是中院的终审判决,以后不能上诉。法律上的救济方法是申请再审。需在两年之内,向高院提出,但不影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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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涉及赔偿金,应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进行赔偿。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交纳50元至100元。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用。
首先,对于离婚案件而言,如果对一审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上诉。但是,离婚案件的上诉和审判程序具有特殊性: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的是不准离婚,经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准许离婚的,不能直接进行准许离婚的判决,必须先要对子女、财产等问题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进行,会把这个案子发回到原来的法院重新审理。其次,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是否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依据就是,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这与其是否上诉没有关系。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汉族,1949年8月10日生,住本市。联系电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男,1980年8月30日生,汉族,驾驶员,住。联系电话:。原审被告:丁某,男1969年5月26日生,汉族,镇迅发建材经营部业主,住。上诉人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区人民法院(2010)民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简称原审判决),特向贵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审理,公正判决,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条件地接受调解结案。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的主体(被告)错误。其一,被上诉人原审诉被告陈某系苏C3298货车所有人,不符合事实。因为,购车买卖合同记载的买受人是陈小某,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所有人是镇迅发建材经营部,两份证据均证明苏C3298货车不是陈某所有。其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系苏C3298货车实际所有人缺乏依据。被上诉人诉说苏C3298货车2009年7月转让欧明贵是陈某签字,故法院依此认定陈仁系苏C3298货车实际所有人。苏C3298货车转让欧明贵是陈某签字不假,但这不能代表货车就是陈某所有。其原因是陈小某当时不在家,故委托陈某代为签字。陈某与陈小某系父子关系。在特殊情况下,儿子委托父亲在货车转让协议上签字,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由此认定转让的货车就是父亲的则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一般的情理和逻辑。其三,被上诉人没有提出受雇于陈某的书面协议。综上所述,上诉人不是货运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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