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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育儿假实施细则

2021-12-14 12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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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四川省育儿假实施细则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婚前孕前免费健康检查服务。 具体如下: 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强化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母婴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 2、正在休产假的夫妻,在产假休完后可休当年育儿假育儿假不能延续至第二年有多个未满三周岁子女的夫妻,每年只能分别累计享受十天育儿假; 3、累计十天的育儿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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