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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停止计息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2023-02-10 387人已浏览
  • 郑四海律师

    郑四海律师专职律师

    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

    擅长:企业法律顾问、破产法、民事诉讼、刑事辩护、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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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后,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系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并非债权人自愿免除该部分利息,实质并未消灭该债权。而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的目的即在于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替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责任的义务,本质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全部得到有效清偿,此系合同当事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本意,主债务人破产后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未违背担保债务从属性的基本原则。 破产清算赔偿顺序有以下: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4、破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5、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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