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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是什么样的?

2024-06-07 2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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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081执异15号 异议人:宋丙香,女,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兰英(异议人之女),住湖南省资兴市。 异议人宋丙香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丙香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本院(2024)资执字第414号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陈含彪已于2024年2月13日去世,本院(2024)资执字第414号执行裁定书是在被执行人陈含彪去世之后的2024年11月22日作出的。异议人同被执行人陈含彪虽系夫妻,但被执行人陈含彪去世之后并未留下可继承的财产。异议人工资卡内的3042.80元并不是被执行人陈含彪留下来的财产,冻结划扣异议人的个人工资于法无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院曾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异议人提出的(2024)湘1081执异3号执行异议,当时异议人就本院扣划其工资卡内的3042.80元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执行(2024)资执字第414号执行裁定书,后异议人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异议。现异议人再次就本院扣划其工资卡内的3042.80元提出执行异议,属于重复提起执行异议,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宋丙香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宋孝悌 审判员谭智勇 人民陪审员袁春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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