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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是哪些的

2024-05-29 2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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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这一规定表明,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为 :最初的侵权行政机关。对于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造成的损害,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没有加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造成的损害,经过行政复议,只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情况下,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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