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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改装机动车

2024-06-10 6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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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一定。若保险事故并非因车辆改装、加装的设备导致事故发生,则保险公司不能拒赔。通常来说,机动车改装、加装设备的,被保险人负有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在其车损险条款中都会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设备要通知保险人”。这就是学理上通常所说的改装、加装通知义务。之所以约定这一义务,主要是因为机动车辆的改装、加装可能造成车辆危险程度的增加。 二、法律规定依照《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危险程度增加,将使得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与承保车辆的风险不相一致,应收保险费小于实际应收取的保险费。为了使标的车辆的风险与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相一致,被保险人有必要将加装、改装的事项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重新评价风险。保险公司接到通知以后,应当对风险进行评估,然后作出解除合同或者增加保险费的决定。依据《保险法》第52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通知作出反应。保险公司决定增加保险费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不同意增加,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若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加装、改装后风险过大,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取的部分后,退还给投保人。一般来说,在被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后,保险公司会变更保险费率继续承保。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加装、改装的通知义务,因加装、改装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里需注意两点: 第一,必须是因加装、改装使得车辆危险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才可以拒赔,如果改装并未改变风险,或者改变风险并不显著,保险人都不得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必须是该显著增加的危险与保险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保险人也不能拒赔,此点亦可以从《保险法》第52条第二款中看出,其规定:“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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