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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出入杭州通知最新规定

2021-12-13 12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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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十一月份出杭州新规: 1、非必要不出市,11月4日晚间,杭州疾控官微发布最新消息,请市民朋友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非必要不出市。而非必要不出市指的是让杭州市民尽量不离开本地,若有急事要离杭州的,尽量不要前往涉疫地区; 2、非必要不去涉疫地区,如非必要不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有疫情发生的地区,目前我国有多高省市都调整了疫情风险等级,若去了这些地区,健康码可能会变黄或变红,在返回杭州可能会面临诸多的难题,不仅要做核酸检测还要隔离14天; 3、近期暂停跨省游,现在国内疫情较为复杂,旅游建议在当地游玩即可,不要去其它省去旅游。而杭州市区景点现在也进行预约制度,去玩之前要预约才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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