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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私制征收农民的林地吗

2024-06-02 2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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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村委会在任何情境下都没有资格来征收村民承包的土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村委会只作为被征收的主体出现,此类事项必须经过政府相关审批部门的严格审核与实施。具体来说,只有县级以上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才具备权力,开展对土地的征用工作;反之,县级以下的各级地方政府如乡镇、街道等,则是无权对此类事件进行组织或实施的。并且,村委会仅仅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之一,并不属于政府机构这一范畴,因而,它并没有任何权力去征收农民的土地。 当前社会上还是存在着部分村干部强行收回村民所承包的土地,或者违反农民的意愿,强制性地将土地进行流转的现象,这些行为无疑都是违法的。对于广大农民朋友们而言,如果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务必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坚决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们要认识到,土地的所有权归全体国民所有,也就是说,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够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却是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的。当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时,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同时还会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可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n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n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n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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