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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夫妻离婚土地老房子怎么分配

2024-05-14 1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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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在探讨一方婚前所造之房产在婚后双方共居使用的情形下,如双方并未就房产所有权问题达成任何书面协议或其他明示性意思表示的,则该房产应被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并应判决归属婚前建造该房产的一方所有。 若因婚前建造房产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进行清偿的,那么获得房产的一方应当按照清偿债务总额的一半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2.当父母在宅基地上为其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房屋时,若该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申报并获批建设的,那么该房屋是否能被视为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该房屋是在子女婚前还是婚后建造的。若房屋系婚前建造,通常会被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对此无权主张分割权益;反之,若房屋系婚后建造,则通常会被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赠与,此时该房屋便成为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财产。 若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则应依约处理。 3.针对婚前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若该房屋是以一方父母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则一般会被视为该方家庭的财产。在此情况下,若离婚时一方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他/她将承担返还另一方家庭资助款项的责任。但是,若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初衷是为了子女结婚使用,并且该房产确实已经成为夫妻双方婚后的居住场所,因此该房产可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家庭的出资可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子女离婚分割房产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来划分该房产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n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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