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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的判决方式有

2023-05-09 1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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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的判决方式有:驳回、撤销、限期履行、变更、确认以及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法院判决。具体如下: 1、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撤销判决。撤销判决分为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及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种情况;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3、限期履行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作出的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判决; 4、变更判决。即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作出的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5、确认判决。即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者违法; 6、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法院判决 《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法律基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以行政诉讼为主,附带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此类判决形式仍在试点工作阶段。 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所谓“显失公正”,是指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认识水准的人均可以发现和确认该处罚明显地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相关行政事件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诉讼,法院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后来认定和判决处理,具体可以涉及到的判决方式和结果就是以上这些,如果对上述判决有异议的,还可以按照上诉的程序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重做时,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行为相同的行为,除非主要事实理由发生变化;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行为的。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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