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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2024-01-23 28人已浏览
  • 郭睿律师

    郭睿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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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证人出庭作证要满足以下要求: 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对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进行细致、深入的审查,尽最大可能识别伪证或者有明显瑕疵的证据; 2、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潜意识里有接受占优势地位者观点的倾向,这种倾向无疑会影响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因为证人根据他人观点对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进行剪裁和取舍之后,该证言已不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 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免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诱导、暗示,以及庭审气氛的影响,有必要对证人进行隔离,除了其在庭上作证期间外,其余时间不允许证人旁听案件的审理; 4.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询问证人不允许其他证人在场的理由与上述理由大致相同,即为了保证证言的可信度,避免证人在不正当的引导和压力之下改变自己的证言。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二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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