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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民诉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
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形式,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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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证人是指除诉讼参与人之外,了解案情、并就自己的感知向法庭陈述事实的单位或个人。《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判断单位或公民是否有承担作证义务的标准,也是判断证人资格的唯一标准。 1.自然人证人. 适格的自然人证人能够独立借助其感觉器官对案件进行实际感知,并能够通过组织语言如实地表达其亲历的案件事实。未成年人只要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思的,可以作证人。 2.单位证人.将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人是我国所特有的规定。单位证人不同于自然人证人,其不具有感知案情的特性,其作证的方式通常是单位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出具书面文件。《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单位证人的作证方式,“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是否需要作为证人出庭,应该由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来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证据规定》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l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如果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手段作证。所谓“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②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③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⑤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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