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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的区别

2020-03-22 37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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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律师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的区别在于代理权限不同,一般代理权限较小,只能从事一般性诉讼事务,比如代理委托人起诉、应诉、参加法庭调查、调解、开庭,提供有关证据和代为陈述以及发表辩论意见等;特别代理权限较大,可以从事涉及委托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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