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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的意义是什么

2024-05-04 1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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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犯罪构成,亦被称作犯罪构成要件,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这是通过确定某种特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度,以及为确定此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需的所有客观与主观要素的紧密结合,从而让行为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 任何类型的犯罪得以成立,都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以及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乃至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核心地位,该理论最初由资产阶级刑法学者率先提出并建立,是资产阶级反抗封建司法专权的革命性产物。 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所的查究程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纠问手续,但当时的构成要件仅具诉讼层面的意义。直至19世纪,德国杰出的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和施鸠别尔才首次将犯罪构成确立为刑事实体法中的重要概念。而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则形成于本世纪初期,德国学者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性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得构成要件从诉讼层面提升至刑法总论的高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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