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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法律上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论争及其长远影响是刑法学中的关键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其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自20世纪80年...
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历来为学术界关注。经过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辛勤耕耘,这一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刑法学的繁荣和指导司法实践起到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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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 2、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地中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这里的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的。 3、犯罪中止是行为人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条件。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就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191条明确,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问题中,(1)须有代理权的外部表象。即在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代理权人具有代理權的外部表象,或"外表授权",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根据。换言之,本人通过言语或行为创造出一种表象,使第三人有理由推定表见代理人得到授权而在交易中作为一个代理人而行为。这一要件以无代理权人与本人之间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具有代理权之表象,应以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2)须是第三人合理信赖。即第三人必须已经对该表象产生合理的信赖,并且在此基础上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了交易。虽有外部假象,但未获得相对人的信赖,也不成立表见代理。所谓合理的信赖,学者一般认为是第三人主观善意并且无过失。如果第三人已经看穿了表面现象并且意识到事实真相,则不属于合理信赖。 (3)须是被代理人具有可归责性。表见代理的后果是由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向第三人承担授权人的责任,而这一责任的承担除了具有代理权的外部表象和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之外,还应当是被代理人对于造成这一表象具有可归责性,即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引起了代理权外部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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